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11198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楼乡**村**号。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梅某某捡拾李某某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后,通过将该驾驶证照片更换为其本人照片的方式予以变造。
2020年1月3日21时许,被告人梅某某驾驶皖******号/皖*****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342国道与205国道交汇处(蒙阴县蒙阴街道东住佛村)时与他人驾驶的车辆发生刮擦,在交警处理事故过程中,其出示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机动车驾驶证等物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等书证;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变造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西剑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电话1889566****)。
2、侦查卷二册,卷外材料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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