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梅某某在自己双清区**路口私房的房间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戴某某、姚某某和夏某某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2018年6月20日、2018年12月5日梅某某容留戴某某在家中吸食毒品;
2018年9月20日、2019年3月20日、2019年3月25日梅某某容留夏某某在家中吸食毒品;
2019年6月20日梅某某容留戴某某、姚某某在家中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前科资料、户籍资料;2.证人戴某某、夏某某、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多次提供场所供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梅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中军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93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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