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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6月2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梅某某在自己双清区**路口私房的房间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戴某某、姚某某和夏某某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2018年6月20日、2018年12月5日梅某某容留戴某某在家中吸食毒品;

2018年9月20日、2019年3月20日、2019年3月25日梅某某容留夏某某在家中吸食毒品;

2019年6月20日梅某某容留戴某某、姚某某在家中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前科资料、户籍资料;2.证人戴某某、夏某某、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多次提供场所供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梅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中军


2020年1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93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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