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梅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02198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住**乡**村**路**号。因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4年3月21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2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02月2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依法逮捕,同年5月27日经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梅某某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2019年10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寻衅滋事部分:1.2016年6月1日,张某某与金华市婺城区今飞小区物业公司经理朱某某因使用今飞小区内乒乓球桌一事发生口角,后张某某将该情况告知其外甥王某某(另案处理)。6月2日16时40分许,王某某纠集杜某某(另案处理)、梅某某、邢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前往现场,到达现场后,王某某要求朱某某向张某某道歉,朱某某答应道歉并与王某某等人一起找到张某某,张某某看到朱某某后就开始辱骂,此时王某某即上前对朱某某随意殴打,后杜某某、梅某某等人也对朱某某实施殴打,致使朱某某受伤。经鉴定,朱某某所受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2013年9月16日,黄某某因欠曹某某(另案处理)二万元高利贷未归还,被其手下在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三宝饭店找到,后曹某某纠集施某某(另案处理)、杜某某(另案处理)、梅某某、叶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对黄某某进行随意殴打,致使黄某某受伤。
3.2014年2月8日,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金东区孝顺镇景悦大酒店523号房间以“白心宝”的方式赌博,后梅某某、曹某某、邢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因讨要之前欠下的赌博非法债务对范某甲进行随意殴打,逼迫其归还债务。
非法拘禁部分:
2016年6月3日21时许,杜某某(另案处理)在得知债务人周某某在江南开发区假日城市花园小区门口“永利会”会所附近后,与梅某某赶往现场。后杜某某与梅某某将被害人周某某带至金华江北火车站附近风云投资公司内,采用殴打、罚跪等方式拘禁周某某,迫使其还钱,直至次日凌晨4、5时才让其离开,非法拘禁数小时。期间周某某向妻子求助,其妻子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周某某因害怕被打击报复不敢向民警如实陈述被殴打和拘禁的事实,后民警离开。
开设赌场部分:
2014年2月,范某乙越、范某甲、汪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在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景悦大酒店523号房间以“白心宝”的方式赌博,被告人曹某某联系梅某某到场发放高利贷供赌博人员进行赌博,其发放给范某乙越、范某甲、汪某甲等人高利贷五万余元用于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门诊病历、报告单、调取证据通知书;
2.鉴定意见:伤势鉴定书;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
5.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杜某某、张某某、郝某某、林某某、俞某某、杜某某、陈某某、郑某甲、傅某某、郑某乙、郑某丙、汪某乙、赵某某、邵某某、叶某乙、施某某、刘某某、郑某丙、汪某甲、叶某丙的证言:
6.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周某某、黄某某、范某甲的陈述;
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一级,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非法拘禁并殴打侮辱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赌场内放账,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朱远望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