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梅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公诉刑诉〔2019〕156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穴市,住湖北省武穴市**镇**村**垸。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梅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9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4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9日、2019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期间,王某某(在逃)伙同郭某某(已判决),多次指使於某某(已判决)、程某某(已判决)、陶某某(已判决)等人,以索要高铁工程为目的,采取故意将车轮胎卸掉,以车胎破损为由将车道拦住,阻止拉沙石料的货车通过。2017年12月17日晚上,郭某某在王某某的授意下,指使梅某某、於某某次日到黄梅县**镇**项目附近作案。2017年12月18日上午,梅某某、於某某等人按事先约定在黄梅县**镇一道路边见面,随后梅某某、於某某、程某某等人到黄梅县**镇**村**处,手持棍棒、砍刀等作案工具先后对为**局**项目运送沙石料的五辆货车进行打砸,将五辆货车的多块玻璃砸破,并对货车驾驶员进行言语恐吓不允许他们继续送货,致使该作案路段出现大范围长时间交通拥堵,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经鉴定,被砸车辆损失为21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梅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开户使用情况说明、开户信息等书证:2.证人於某某、程某某、郭某某、刘某某、邵某某、田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柯某某、宛某某的等人的证言;3.黄梅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4. 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刑事照片16张;4.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和王某某、郭某某、於某某、程某某、陶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黄梅县**镇地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王某某为首,纠集者相对固定的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被告人梅某某随意打砸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志启

助理检察员:瞿晓敏

2019年611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黄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