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2035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67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6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农,家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组。1997年4月因销赃被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2年7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04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梅某某在明知他人用于实施网络犯罪的前提下,仍将其本人名下的一张工商银行卡(账号62155937000******)、一张民生银行卡(账号62169112******)及配套U盾、手机卡卖给姚某某(另案处理)使用,从中获利人民币500元。
2020年8月,被害人王某某在台州市路桥区被网络诈骗58万余元,其中涉案金额5.03万流经梅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经查,被告人梅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共流经人民币231万余元。
2020年8月,被害人何某某在北京市丰台区被网络诈骗22.4万,其中涉案金额14.8万元转入梅某某的民生银行账户后流转出去。经查,被告人梅某某民生银行账户共流转人民币253万余元。
2020年9月5日,被告人梅某某被抓获归案。2020年12月4日,被告人梅某某梅双成退交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银行开户信息及流水、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退赃银行回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 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何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电话卡、银行卡等帮助,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玲丽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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