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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6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犯绑架罪,于2007年11月7日被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4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9年11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同年4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至11月22日期间,被告人梅某某在本区前川街落驾一里26号其租赁的私房内,以营利为目的,安装一台黄色无名打渔机(共8个机位)、一台蓝色飞禽走兽机(共8个机位),聚集丁某某、蔡某某、李某某、艾某某等人参与赌博,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经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该黄色无名打渔机(共8个机位)和蓝色飞禽走兽机(共8个机位)均具有赌博功能。

被告人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民警从被告人梅某某租赁的上述房屋内当场扣押并收缴赌博机主板2块、赌资人民币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赌博机及主板、赌资等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房屋租赁合同、缴款书、现场执法视频截图等书证;3.证人谭某某、蔡某某、丁某某、艾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6.查获现场视频;7.到案经过、办案说明;8.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梅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亮

检察官助理 肖梦如

2020年5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梅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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