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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某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86********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住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日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七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4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临时羁押于浙江省慈溪市看守所,202048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6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3日告知被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梅某某从2020年2月19日起在其大方县八堡乡中箐村河头组的家中开设赌场,提供麻将机给到赌场的人赌博,梅某某从中抽头渔利。2020年2月24日凌晨2时许,公安机关将正在梅某某开设的赌场里赌博的梅本利等20余人查获,现场查获赌资902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梅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梅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证人名单》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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