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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70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4********,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村**巷**号**室(户籍地江苏省靖江市****村****。原靖江市**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吊销,以下简称**公司)代表人、原靖江市**酒店(已注销,以下简称**酒店)实际经营者。被告人梅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8月7日由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由该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梅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梅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及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梅某某在经营**公司、**酒店期间,未按时支付蒋某甲、王某某等27人工资计人民币455343.4元。2015年10月上旬,被告人梅某某逃匿至外地。2015年11月3日,靖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责令**公司、**酒店于同年11月11日前支付所拖欠工资。

被告人梅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至2020年8月,被告人梅某某支付上述工人工资计人民币220000元,剩余工资款计人民币235343.4元至今尚未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营业执照、考勤表等书证;

2.证人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蒋某甲、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梅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志强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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