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一部刑诉〔2020〕851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庐江县**镇**村**村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庐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1日上午,被告人梅某某与妻子饶某某在家中二楼房间内因琐事发生争吵并揪扯,后被告人梅某某将饶某某抱起从窗户扔下。经鉴定,被害人饶兴亮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梅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查询证明、情况说明等;2.证人陈某某、傅某某、唐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因家庭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梅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丽华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羁押于庐江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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