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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某故意伤害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捕诉刑诉〔2019〕485号

被告人梅某某,女,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11974********,汉族,初中肄业,山东省临沂市人,**保险公司客户经理,住临沂市兰山区**村**号。2018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2018年12月12日、2019年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梅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村的家中,因感情问题及经济纠纷,与巩某某发生争执,并在争执中用拳头击打巩某某面部,致其双侧鼻骨骨折及左侧上颌骨额突粉碎性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及皮肤损伤。经鉴定,巩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证人王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巩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倩倩

2019年3月14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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