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7〕574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93********,回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合肥市瑶海区**开发区**宿舍,住合肥市瑶海区**小区**号楼**室。2017年4月10日因故意伤害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九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11日2时许,被告人梅某某因经济纠纷与吕某某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双方遂在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中翔新东城小区1号楼楼下碰面。见面后,双方发生打斗,在此过程中,梅某某持刀将吕某某左手中指划伤,吕某某则持菜刀将梅某某左臂砍伤。经鉴定,吕某某所受损伤轻伤二级,梅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协议书;
2.证人张某某、朱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吕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序鉴定书及照片;
6.证据保全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使用暴力,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珠
2017年8月1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470554****
2.案卷2册及材料7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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