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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生于1981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住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镇**路。2020年6月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苍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梅某某与邓某甲系前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分手后邓某甲与其前夫胥某某(男,本案被害人)复婚。被告人梅某某在分手后多次骚扰邓某甲,于2020年2月将邓某甲老家房屋烧毁,苍溪县法院于2020年6月对其判处缓刑。缓刑考验期间,被告人梅某某继续对邓某甲进行骚扰。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梅某某带着菜刀躲藏在邓某甲及胥某某出租房的5楼平台上。当晚胥某某及邓某甲回家时发现了躲藏的被告人梅某某,胥某某让被告人梅某某离开,被告人梅某某不愿离开,随即二人发生抓扯。胥某某从出租房内拿出一根竹棍击打被告人梅某某肩部等位置,被告人梅某某用菜刀将胥某某左膝盖处砍伤。经鉴定,胥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逮捕决定书、病历、微信聊天截图、到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邓某甲、邓某乙、唐某某、纪某某、王某某、许某某、阳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胥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仕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欢

检察官助理:刘坤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梅某某现羁押于苍溪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补充证据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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