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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541号

               

被告人梅某某,196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9196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小区**幢**室。被告人梅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19日将本案退回东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东台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梅某某与王某某在东台市某小区王某某家门口,因之前王某某家卫生间漏水一事发生争吵,两人从二楼揪搡到一楼楼梯口,后在该楼东侧路上,两人相互揪头发,梅某某骑坐在王某某身上,用脚踢王某某的腹部。后邻居给两人倒茶,梅某某将茶水洒在王某某脸上。经东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肋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头皮挫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面部烫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调取、制作的被告人梅某某的户籍信息、前科劣迹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东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仇荣春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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