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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某故意杀人案)_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咸宁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咸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31964********,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农民,住湖北省赤壁市**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05年7月12日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2015年8月10日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2019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9年11月11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9年11月21日经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13日移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赤壁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20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1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4日至2020年4月3日),延长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7日,自2020年5月4日至5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梅某某与被害人刘某甲(男,殁年55岁)同为赤壁市**镇**村**组村民。梅某某于2019年3月刑满释放后,因琐事对刘某甲怀恨在心。同年11月10日下午6时许,梅某某、刘某甲帮同组村民刘某乙家办完丧事后在刘某乙家吃晚饭时,二人发生争执,刘某甲拿板凳欲打梅某某被旁人拦下。梅某某随后回家将一把单刃匕首插在裤腰背上,返回刘某乙家门口附近等候。当刘某甲从刘某乙家出来时,梅某某上前与刘某甲扭打,刘某甲被刘某乙推进隔壁的彭某甲家中躲藏,梅某某追进彭某甲家一楼餐厅后将刘某甲按倒,持匕首捅刺刘某甲左大腿部、左臀部、左胸部。随后,梅某某电话报警投案。刘某甲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经鉴定,刘某甲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如匕首)刺击左胸部致心脏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单刃匕首一把;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彭某甲、黄某甲、彭某乙、黄某乙、刘某乙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6.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使用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被告人梅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春华

检察官助理:胡爱玲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羁押在赤壁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三册、光盘六张及匕首一把。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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