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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生于1981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10824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现住四川省苍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疫情原因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5月20经本院决定,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梅某某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梅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1时左右,被告人梅某某因回想与邓某某(本案被害人,女,32岁,系被告人梅某某的前女朋友)的感情纠纷问题,遂驾驶踏板摩托车从苍溪县五龙镇三会村4组至苍溪县龙王镇友谊村5组,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邓某某家的柴房点燃,造成两间土木结构的房屋及部分财物毁损。经苍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受损财物认定价格为人民币6450元。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梅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损失取得邓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被告人梅某某身份信息、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归案说明、谅解书等书证;证人仲某某、张某某、程某某、袁某某证言;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和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4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梅某某能如实供述,系坦白,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苍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光宇

检察官助理:寇莉晴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梅某某现住苍溪县**镇**村**组**号;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三张、补充证据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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