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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某敲诈勒索、放火案)_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微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梅某某,又名梅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6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微山县南阳镇**村**路**街**号。因犯盗窃罪2004年11月22日被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500元;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7月9日被菏泽市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菏泽市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9月5日移送羁押至微山县看守所。

本案由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放火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梅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22日至同年12月22日,2020年1月20日至同年2月20日退回微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21日至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10月份,胡某某、马某甲、孙某某等人在微山县南阳镇北一村西北泄洪道老尹家组湖地水域非法采砂、运砂过程中,通过被告人梅某某协调,尹家村村民小组向采砂船、运砂船以每吨5元的价格收取所谓“地皮费”,其中梅某某每吨获利2.2元,截止2016年10月19日,梅某某共收取“地皮费”11万元。

2016年10月底,尹某某、尹某乙、尹某丙(均已判决)等外出打工的村民返回家中并先后参与收钱,在收钱过程中,村民提出收费太低,尹存金遂召集小组村民商议,商定以驱赶、砸船、报警等方式胁迫采砂船涨钱。后尹某某带领数十口村民赶到采砂现场,采取言语威胁、报警等方式,要求采砂船交付更多钱款。采砂船被迫停止采砂。后经被告人梅某某协调,采砂船将“地皮费”涨到每吨7元,其中梅某某每吨获利3元。至案发,梅某某共收取“地皮费”18万余元。

被告人梅某某于2019年7月9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尹某甲、尹某乙、廉作元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甲、刘某某、马某乙、孙某某等人的陈述;4.同案犯尹某某、尹某甲、尹某乙、尹某丙、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多次向他人强行索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绍宏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羁押于微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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