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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刑诉〔2019〕122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44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身份证号码4324271944********,汉族,文盲,务农,住石门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5月17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22日经本院决定,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23日下午,被告人梅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自石门县**镇**集镇出发往**村部方向行驶。当日14时25分许,车驶至**村一三叉路口左转弯时,与对向由申某某驾驶的无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上搭乘被害人陈某某)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陈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陈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3月3日死亡。经石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因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石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梅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梅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118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申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2.住院病历资料、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司法鉴定意见书;6.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军

2019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07365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随案移送;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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