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4********441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青阳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安徽省青阳县**乡**村**组。被告人梅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梅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等四人在青阳县乔木乡街道小乐超市包厢内打麻将,因梅某某开牌,马某某认为不符合规则阻止其开牌,二人发生争执。梅某某用拳头击打马某某左侧眼部,致马某某的受伤。经青阳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
经鉴定,马某某左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记录、青阳县人民医院门诊病历等书证;
2.证人雷某某、王某某、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安徽省青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马某某一处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梅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秀珍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青阳县**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