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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一刑诉〔2019〕212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组,现住合肥市包河区**春天****室。2006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2007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8年5月,因盗窃被合肥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200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1年4月,因盗窃被合肥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2014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6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201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梅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梅某某在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与创新大道交口东南角,使用螺丝刀等工具,将被害人张**停放的雅迪牌白色电动车车锁撬开盗走,后被告人梅某某在双岗将该车变卖。

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1395元。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梅某某在合肥市包河区佳源巴黎都市1期8幢704室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张**陈述;3.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指认现场照片;5.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9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梅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梅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梅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克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光盘壹张;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7.《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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