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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梅某某,女,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31992********,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街道**村**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7日经会泽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13时许,被告人梅某某路过会泽县钟屏街道以则社区2组时,见到被害人段某某停放在路边未拔走车钥匙的一辆粉色五星钻豹牌电动车,遂见财起意将电动车骑走并停放于会泽县抚金街壹号庄园地下停车场内。梅某某到案后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带领侦查人员提取被盗车辆发还失主。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在案发日的市场价格为19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等书证;2.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证人肖某某等人的证言;5.现场勘验、辨认、提取等笔录;6.价格鉴定结论及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玮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梅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38839****。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一份,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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