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梅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5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村委**组,因涉嫌盗窃罪,经凤庆县公安决定,于2019年11月2日被凤庆县看守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凤庆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凤庆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5月,被告人梅某某利用看守工地的便利,监守自盗,多次将被害人张某某堆放在凤庆县**镇**路某某工地上的铝合金材料盗走,并将盗窃来的铝合金材料折断后多次拿到凤庆县**镇**路**电机修理部旁边的废旧回收店、凤庆县**纸张销售部、凤庆县***废品收购店、凤庆县**废旧物品回收中心等地进行销赃。2019年5月17日晚,梅某某在凤庆县**镇**路**家属区工地上盗窃铝合金材料时被张某某当场发现,双方当场提出私了。2019年5月19日因双方私了未果,张某某选择打电话报警,梅某某于当日被抓获归案。经被告人梅某某辨认,其共从**路**家属区工地上盗窃得铝合金(手感木纹)9根、铝合金(仿铜)12根、铝合金(黑色大理石)10根、铝合金(仿钢)14根、铝合金(黑吕条)17根。经凤庆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物品的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8576.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亚娟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凤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