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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973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山东省费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费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梅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平房院内拧开吴某甲暂住地房门上拴着的铁丝,进入房间后未取得财物即离开,后又拧开吴某乙暂住地房门锁,开门后观察室内情况未进入房间即离开,后又先后拧动王某某、许某某暂住地房门锁欲进入实施盗窃,因王、许在房间内而被发现,后欲离开现场时被院内群众抓住并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张;2.书证:房屋租赁合同等;3.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许某某等五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书;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8.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辨认录像;9.其他证明材料: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梅某某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梅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  泽

检察官助理:张一鸣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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