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756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7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镇**村**组,住佛山市南海区**村**区**巷**号**房,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8月份期间,被告人梅某某多次在夜间到佛山市南海区**街道**村一带盗窃他人内衣裤及文胸用于自慰且用后丢弃,其中包括:(1)先后两次盗窃被害人吴某甲晾晒在**村**坊**号门口的文胸、内裤共4件;(2)先后两次分别盗窃被害人贺某某、杨某某晾晒在**村**巷**号**公寓前门和后门的文胸和内裤共5件;(3)盗窃了被害人周某某晾晒在**路**巷**号**房门口的文胸1件;(4)盗窃了被害人谢某某晾晒在**坊**号**楼房门口的文胸、内裤共7件;(5)盗窃了被害人吴某乙晾晒在**村**号**楼门口的内衣裤共3件;(6)先后两次盗窃被害人谢某乙晾晒在**村**巷**号门口的文胸、内裤共5件。上述被盗物品均无法核价。
2020年8月5日19时许,民警在南海区**坊**村**区**巷**号**房将被告人梅某某抓获,并在其出租屋内起获盗窃所得的女性文胸3件和内裤2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吴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5.勘验、辩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梅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婉瑶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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