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梅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69********,汉族,初中文化,装修工,出生地江苏省海安市,住海安市**街道**村**组**号。被告人梅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由海安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梅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仲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梅某某,并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梅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案件复杂,于2020年1月15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梅某某于2019年1月20日12时许,在海安市**新村**幢**楼**室仲某某家安装新橱柜,在拆除、搬运原橱柜时,发现原橱柜内有一塑料袋装的盒子,内有金项链、金手镯、金挂件以及戒指等首饰,即将盒子内金首饰秘密装入自己口袋内,并将盒子扔至楼下垃圾桶内。当日下午,仲某某发现首饰盒丢失后询问时,被告人梅某某称盒子已被当作垃圾扔掉,并趁隙将上述金首饰藏匿于该栋楼的弱电箱,附近下水道处,其中一条黄金项链、一枚黄金手镯、一枚系红绳黄金挂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价值合计人民币17540元。
另有一枚黄金戒指(2007年购买,购价4000元),一枚铂金戒指(2001年购买,购价3000元),因实物未查获未能估价。
案发后,被告人梅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盗物品已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梅某某另赔偿被害人1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物品;
2.海安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薛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仲某某、龚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鉴定结论、检测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梅某某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盼盼
2020年2月28日
附:1.被告人梅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565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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