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梅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4199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商城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1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梅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底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梅某某与被害人来某某相识并恋爱同居。2019年4月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梅某某隐瞒其与他人结婚的事实,向被害人虚构开设美容美甲店用于其与来某某婚后经营的事实,分五次以开店、购买材料为由骗取被害人来某某钱财用于个人挥霍。被害人来某某在位于本市西湖区三墩镇三坝雅苑**幢**单元**室住处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共计被骗人民币19225元。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向被害人退赔并取得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梅某某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梅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琴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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