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梅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19〕1753号 

被告人梅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1127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镇**村**捕前住深圳市坪山区**,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9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7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3日6时20分许,被告人梅某甲在深圳市龙华新区**老村**网吧,乘被害人吴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紧贴臀部的包内的一部白色红米3手机偷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875元。

2017年2月25日15时47分许,被告人梅某甲在深圳市罗湖区**街道**广场大圣网咖,乘被害人彭某某趴在电脑桌上睡觉之机,将其放在桌上的一部黄色苹果6PLUS手机偷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260元。

经广东杰思特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鉴定,从上述案发现场提取的录像资料中的嫌疑男子,均与被告人梅某甲是同一人的人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视频研判报告、数图侦查中心串并研判指令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情况说明、身份材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彭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梅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图像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某某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甲归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梅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均认某某并签订了《认某某具结书》,可以从轻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梅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詹集美

(院印)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梅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