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112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重庆市南岸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梅某某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共计4次盗窃不同规格的光缆线共计9盘,其中,盗窃**集团**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GYTS04-48B1.3(以下简称48芯)光缆线2盘(合计6000米),盗窃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规格型号为GYTS04-48B1.3(以下简称48芯)缆线1盘(合计3000米), 规格型号为GYTS04-24B1.3(以下简称24芯)光缆3盘(合计9000米),规格型号为GYTS04-12B1.3(以下简称12芯)光缆2盘(合计5000米),规格型号为GYTA04-4B1.3(以下简称4芯)光缆1盘(合计2000米)。上述9盘光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61744.94元。
被告人梅某某通过手机联系“货拉拉”叫车平台叫来一辆货车,并向货车驾驶员谎称是自己的光缆,并让驾驶员帮忙将该光缆搬上货车,驾驶员按照被告人梅某某要求将光缆搬上货车后并拉至指定位置,销赃给一名叫丘某某的女子。被告人梅某某先后共计销赃获利人民币15780元。具体事实如下:
2020年4月22日下午,被告人梅某某窜至南岸区**路**食品厂附近一仓库,将仓库外面坝子内堆放的1盘48芯光缆(3000米),1盘24芯光缆(3000米),1盘12芯光缆(2000米)盗走。事后销赃共计获利人民币5410元。
2020年4月12日下午,被告人梅某某再次来到南岸区**路**食品厂附近一仓库,将仓库外面坝子内堆放的1盘24芯光缆(3000米),1盘4芯光缆(2000米)盗走。事后销赃共计获利人民币1530元。
2020年4月30日下午,被告人梅某某再次来到南岸区**路**食品厂附近一仓库,将仓库外面坝子内堆放的1盘24芯光缆(3000米),1盘12芯光缆(3000米)盗走。事后销赃共计获利人民币2250元。
2020年5月2日下午,被告人梅某某在南岸区海棠溪派出所旁边的人行道上将摆放在此处的2盘48芯光缆(6000米)盗走。事后销赃共计获利人民币6590元。
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光缆价格证明,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被盗的48芯光缆共计3000米(单价:3785.5元/公里,合计11356.5元),24芯光缆共计9000米(单价:2474.7元/公里,合计22272.3元),12芯光缆共计5000米(单价:2034元/公里,合计10170元),4芯光缆共计2000米(单价:902.2元/公里,合计1804.4元)。上述4种规格的光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45603.2元。
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中国**集团重庆**有限公司被盗的48芯光缆共计6000米(单价:2690.29元/公里)共计价值人民币16141.74元。
公安机关于5月3日在南岸区鸡冠石民泰路附近拦截到一辆货车,将被告人梅某某捉获。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的48芯光缆2盘(合计6000米)发还被害单位中国**集团重庆**有限公司。
被告人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石某某、邱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金额为人民币61744.9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梅某某认罪认罚,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梅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若足额退赔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适用缓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莉莉
检察官助理:苟 俊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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