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梅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75********,汉族,初中文化,江阴市**机械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街道**村**坍**号。被告人梅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1月17日被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7月10日被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假释考验期限至2012年11月3日。被告人梅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月15日告知了被告人梅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梅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梅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梅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梅某某于2019年8月25日下午,采用推门入室等手段,在江阴市**街道**街**号**苑**期**幢**室被害人戚某某家中,窃得人民币215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梅某某已退赔被害人戚某某人民币25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出具的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谅解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戚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5.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梅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红宇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村**坍**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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