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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缙检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6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缙云县仙都街道铁城村梅宅北81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缙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制度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至1月26日期间,被告人梅某某梅某某在被害人马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预先知晓的被害人马某某微信支付密码,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多次盗得被害人马某某的款项共计44994.34元。

另查明,被告人梅某某于2020年2月3日主动到缙云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人马某某的经济损失45000元,并获得谅解。

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梅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缙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慧琴

2020年4月8日

附:

1. 被告人梅某某梅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4********;

2. 移送案件材料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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