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梅某某在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居南区乘被害人文某某下车未锁车门之际,盗窃其粤BH8****小车内现金2900元人民币。1月27日3时许,公安机关在西丽街道石鼓路金域世家地下车库将被告人梅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伍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文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被害人杨某某辨认出被告人梅某某;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一个。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茜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视频光盘壹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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