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1849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浙江省泰顺县**镇**村**号。2020年6月9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2020年6月14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移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20年8月7日将本案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起,被告人梅某某经营本市石龙路853号二楼“云龙会所”,先后雇佣林某某、胡业文(均已判决)担任该会所管理人员,组织卖淫女为嫖客提供“四推”及口交服务。
2018年4月11日晚,公安人员对上述场所进行检查,当场抓获林某某、胡业文、六名卖淫女等相关人员。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梅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赃证物品照片、手机截屏、电脑截屏、现场照片、统计表、签购单、技师须知、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梅某某组织卖淫事实。
2、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证明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梅某某的到案情况。
3、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人员林某某、胡业文判决情况。
4、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其对上述事实不予供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组织多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捷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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