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公诉刑诉〔2014〕240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现羁押于广德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德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4年11月25日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4年11月2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梅某某为了得到杨某某(广德县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办公室副主任)对其在** 镇**村**村民组的违章建筑上的照顾,先后两次向杨某某行贿共计人民币50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在2013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梅某某委托张某某(外号“老瓦”)在广德县西门送给杨某某人民币10000元。
2.在2013年农历年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梅某某委托张某某在广德县**镇**路“**水果店”附近送给杨某某人民币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杨某某、张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财达50000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员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荣立
2014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羁押于广德县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1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贰盘;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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