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屯**号。曾因犯抢夺罪,于2015年1月被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抢夺罪,于2017年9月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诈骗罪,经金秀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被金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金秀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3月17日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向值班律师出示了相关的证据,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梅某某以可以介绍卖淫小姐上门服务为名义,私下在网上定制“联系电话为1787720****、联系人:**、名称为:某某会所”的小卡片****,于2019年10月份下旬分别窜到忻城县、金秀瑶族自治县、象州县城等地散发用于诈骗想嫖娼的受害者钱财,在受害者拔打小卡片上的电话联系梅某某后,梅某某让受害者添加其指定微信,并称要让需要嫖娼的人先将嫖资付到其指定的微信后才送小姐上门提供性服务****。
2019年10月23日晚上,被害人覃某某在忻城县**门上捡到一张上面写有国际休闲字样、印有联系人电话号码是1787720****的招嫖小卡片,后按照卡片上面的联系方式联系被告人梅某某送小姐来嫖娼,被骗了1700元;
2019年10月30日晚上,被害人金某某在**大酒店开房住宿,在走到**KTV外面的时候,看见路上有一张联系电话为1787720****、联系人:**的“某某会所”小卡片写着招嫖信息,就通过卡片上的电话号码联系梅某某,在添加梅某某的微信后将700元的嫖资付入梅某某的微信,之后梅某某提出为防止小姐受到暴力等不法侵害要金某某再另支 1000元保证金,金某某按要求再次转了1000元的保证金到梅某某的微信中,之后一直到睡醒都没有等来卖淫小姐之后,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
2019年10月29日晚上,被害人谢某某路过**大酒店附近的时候,看见有一辆车子玻璃边贴有一张联系电话为1787720****、联系人:**的“某某会所”小卡片,卡片内容是招嫖信息,就把卡片收起来并于当天晚上22时许,我就通过卡片的电话联系到梅某某,谢某某在添加了梅某某的微信后,按梅某某的要求就把500元钱通过微信转账给****,谢某某把钱转过去梅某某后,梅某某就不再回复谢某某的信息电话了,谢某某才知道被骗。
2019年10月30日晚上,被害人陈某某在象州镇捡到一张上面写有国际休闲字样、印有联系人“**”、电话号码是1787720****的招嫖卡片,****按照卡片上面的联系方式联系小姐来嫖娼,被骗了500元。
上述,被告人梅某某通过此种方式诈骗被害人金某某1700元、谢某某500元、陈某某500元、覃某某1700元,共获赃款4400元人民币。
另查,案发时,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梅某某时当场从梅某某身上缴获人民 币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4400元,数额较大,其法定刑依法应当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内进行判处;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被告人梅某某诈骗金额为4400元,确定其基准刑为8个月;通过拨打电话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30%;多次诈骗的,增加基准刑为30%;案发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量刑上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故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综合考量其犯罪事实、性质、手段、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建议判处被告人梅某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案发时,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梅某某时当场从其身上缴获并随案移送的人4500元人民币依法判决返还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木群
2020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羁押于金秀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讯问笔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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