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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和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街**号。被告人梅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告知被告人梅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23日退回东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梅某某在实际没有口罩现货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发布口罩出售信息,以出售口罩为名,骗取被害人王某某、韩某某、何某某钱财。案发前,被告人梅某某退还被害人人民币合计7700元和口罩1300只,骗得人民币105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梅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害人王某某虚构有现货口罩的事实,以每只3.5元的价格向王某某销售口罩1500只,骗取人民币5250元,后迫于压力于2020年2月14日退还人民币3500元。 

2.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梅某某通过微信向韩某某虚构有现货口罩的事实,以每只3.5元的价格向被害人韩某某销售口罩4000只,骗取人民币14000元。后在被害人韩某某报警后,迫于压力,于2020年2月20日、21日,分两笔共退还人民币4200元,并以每只3.65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1300只口罩发给被害人韩某某。

3.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梅某某通过微信向何某某虚构能当场发货,以每只3.5元价格向何某某销售口罩1000只,骗取人民币3500元。 

被告人梅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退出全部赃款,并得到了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梅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韩某某、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手机微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梅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爱东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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