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87********,彝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捕前住双江自治县**乡**宿舍**号。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9月23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日被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3月2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梅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48.0864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梅某某先后三次向吸毒人员赵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15颗,经侦查实验查明,约重1.41克;
2.2020年以来,被告人梅某某先后两次向吸毒人员张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5颗,经侦查实验查明,约重0.47克;
3.2019年年底以来,被告人梅某某先后六十三次向吸毒人员包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290颗,经侦查实验查明,约重27.26克;
4.2019年以来,被告人梅某某先后十四次向吸毒人员谢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52颗,经侦查实验查明,约重4.8464克;
5.2020年1月至3月,被告人梅某某先后三十五次向吸毒人员何某某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150颗,经侦查实验查明,约重14.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吸毒工具照片;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何某某、夏某某等七名证人的证言;
4.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人员成瘾认定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等;
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十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多次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贵成
检察官助理:翁娅丽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梅某某现被羁押于双江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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