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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某贩卖毒品案)_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2507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3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南昌市青云谱区******自然村**号**号。2015年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罚款500元,2020年7月14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早上八九点左右,被告人梅某某开车到南昌市青云谱区**公寓**栋楼下等朱某某,收取了王某某交给朱某某的3000元现金后,开车带朱某某到南昌市青云谱区城南大道禽蛋交易市场附近,从熊某某手里买到30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麻古),截留了一点冰毒和四分之一的麻古后,将剩余毒品交给朱某某,并将朱某某送回南昌市南昌市青云谱区**公寓。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梅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梅某某的基本情况、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测报告;

5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梅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礼扩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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