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19〕179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011986********,傣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隆阳区人,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乡***村委**组**号。2005年8月12日因为犯故意伤害罪被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4年5月15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12日因为吸食毒品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行政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2019年8月14日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龙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梅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并阅读、理解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自愿向本院签属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梅某某表示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梅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答应一个叫“小胖”(身份不详)的临沧男子运送缅籍人员至保山,2019年8月11日,被告人梅某某与花某某到保山易通租车行,用花某某的证件租了一辆灰色哈弗牌越野车(车牌号码:云******),之后被告人梅某某驾驶该车辆从保山出发前往临沧。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梅某某到达临沧与“小胖”汇合后跟随“小胖”在临沧接到11名缅籍人员,之后驾驶车辆经过永康、链子桥、施甸准备将缅籍人员运送至保山,当日22时40分许在保山市施甸县**至**处被查获,执勤人员当场从被告人梅某某驾驶的车辆内查获11名无合法进入内地证件的缅籍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扣押、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运送了11名无合法证件进入中国内地的缅籍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系从犯,有坦白情节,并自愿向检察机关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静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羁押于龙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6.随案移送物品另列清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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