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600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北碚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5月18日移送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梅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被告人梅某某在淘宝网购买了射钉枪、无缝钢管以及钢珠等物品,在重庆市江津区一建筑工地内将购买的物品加工制造成一支可以发射钢珠的火药动力枪支的枪支。加工成功之后,被告人梅某某使用过该枪击打树干试验威力,并将枪支藏匿于自己舅舅陈某某位于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的猪圈内。经鉴定,该枪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具备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2019年8月12日,公安民警在重庆市江津区金科中央公园将梅某某抓获。被告人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枪支物证照片;
2.户籍资料、扣押清单、支付宝购买支付记录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文书;
6.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系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梅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梅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宇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梅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家中,联系电话:15023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