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梅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井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4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井研县**镇**村**组**号,住井研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井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9日被井研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井研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井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井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左右,被告人梅某某购买一支射钉枪后托人进行改装,将改装好的射钉枪带回井研县**镇**村**组**号家中,使用一年后将射钉枪锯断,后便一直将该枪藏匿于家中。2018年11月13日井研县公安局接到举报到梅某某家中收缴枪支时,梅某某主动交出该枪。经鉴定,该枪系枪支。被告人梅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等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梅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井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杰敏

(院印)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井研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页证据八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