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二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曾因赌博,于2009年9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又因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于2016年1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左右,被告人梅某某在家中使用废弃气枪及钢管材料,通过焊接、打磨、组装制成一把双管“土铳”,并放于其位于本区前川街宝塔村桥头湾33号住处至今。2019年11月21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梅某某家中调查土地纠纷时,查获土铳一把。经武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土铳”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枪支(照片)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鉴定意见;4.到案经过、办案说明;5.扣押笔录;6.被告人梅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萱
检察官助理黄思
2020年6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梅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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