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21985********,汉族,高中文化,湖北省武穴市人,户籍地:湖北省武穴市**路**号**室,住湖北省武穴市****号。被告人梅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阜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阜阳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9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告人梅某某伙同居某某(另案处理)以微信聊天的形式从岳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犀牛角。2019年3月21日,梅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三次向岳某某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26万元。2019年4月5日,岳某某通过微信让其上线将犀牛角夹带放进装有穿山甲鳞片的袋子中,一并通过广西凭祥**快运公司运输至安徽阜阳。2019年4月12日,夹带犀牛角的该批货物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两段犀牛角均属于白犀Ceratotherium simum所有,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有。经阜阳市森林公安局称重,被查获犀牛角重量为2.474千克。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犀牛角价值标准的通知》(林护法[2002]130号)规定,每千克犀牛角的价值为25万元,综上,涉案犀牛角价值人民币共计61.8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居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
6.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邵利云
检察官助理 张 倩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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