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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某非法狩猎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21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乡**村。被告人梅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六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底,被告人梅某某在未取得猎捕证的情况下,多次在本市金安区**乡**村住处附近设置多个小型捕猎夹,非法猎捕草兔7只,后将草兔存放于家中冰柜。经鉴定,被告人梅某某所猎捕的草兔为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野生动物)。

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梅某某在家中被查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徐某某、张某某证言。

4.被告人梅某某供述和辩解。

5.安徽新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彭阳

检察官助理 马晓雨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梅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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