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院二部刑诉〔2020〕Z66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61989********,土家族,中专,从事货运物流工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巷**村,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大道**栋***房。2020年5月17日被传唤,2020年5月18日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梅县区看守所。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被告人梅某某在“*****”物流APP看到拉货需求信息,通过电话联系加上“中介”的微信,“中介”在微信中告知梅某某可以介绍梅某某到福建运载非法香烟到广东省广州市等地,货主可以报销路费、油费和食宿费用,每月保底能挣到1.5万元,但需梅某某支付1万元介绍费。为获取非法利益,梅某某先支付给“中介”3000元的介绍费,通过“中介”认识福建省的“****”,从2020年4月3日开始,梅某某明知运输的是烟草专卖品,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情况下,通过“****”帮福建省货主运输香烟、烟丝等烟草专卖品到广东省的汕头市、广州市、揭阳市、福建省的漳平市、云霄县、漳浦县等地,共运输香烟、烟丝等烟草专卖品20多次,获取运费20000多元人民币。
2020年5月17日6 时许,被告人梅某某驾驶粤B7****解放牌轻型厢式货车从福建省**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往广州市增城区,途经梅县区****高速**路段时,被梅州市梅县区烟草专卖局联合行动的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查获烟丝 176包,总重量为2734公斤。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涉案烟丝为烤烟烟丝,样品有异味,无使用价值。经梅州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核价,涉案烟丝单价为76.51元/公斤,2734公斤烟丝的价格为209178.3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禄明
检察官助理:刘晓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梅某某现押于梅县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3.建议依法追缴、没收涉案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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