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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清危险驾驶案)_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梅某清,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91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人,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镇××居委××路××号,现住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镇××道××巷××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6月8日被郁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07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18日被郁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清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2时10分,被告人梅某清醉酒后驾驶粤WB××××号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镇××路××酒吧门前路段时,被郁南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民警抓获,被抓获后,城北派出所民警发现其有饮酒的行为,于是将其带到派出所并通知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处理。经广东恒安司法鉴定,被告人梅某清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151.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清无视国家法律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南县人民法

检  察  官:周海泉

                              检察官助理:刘炘文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梅某清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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