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梅某甲、吕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一部刑诉〔2020〕1127号

被告人梅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21992********,汉族,初中文化,**菜市场摊贩,户籍在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暂住本市静安区**路**弄**号**室。

被告人吕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21989********,汉族,高中文化,**菜市场摊贩,户籍在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暂住本市静安区**路**弄**号**室。

被告人梅某乙,女,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21991********,汉族,初中文化,**菜市场摊贩,户籍在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暂住本市静安区**路**弄**号**室。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21990********,汉族,初中文化,**菜市场摊贩,户籍在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暂住本市静安区**路**弄**号**室。

上列四名被告人均于2020年4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19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甲、吕某某、梅某乙、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4日、7月10日先后告知四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2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四名被告人,听取了四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梅某甲、吕某某、梅某乙、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梅某甲、吕某某于2020年3月25日17时许在本市静安区老沪太路171号北盛菜市场内因琐事与被害人严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梅某甲、吕某某伙同被告人梅某乙、于某某用拳击打、用脚踢踹被害人严某某,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严某某左眼挫伤,构成轻微伤。

2020年4月1日,被告人梅某甲、吕某某、梅某乙、于某某在本市静安区老沪太路171号北盛菜市场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四人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并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因琐事与被告人梅某甲等人发生争执,后被梅某甲等人殴打的事实。

2.证人冯某某、周某某、咸某某、赵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梅某甲等人因琐事与被害人严某某发生争执,后殴打被害人严某某的事实。

3.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梅某甲等人因琐事与被害人严某某发生争执,后共同殴打被害人严某某的事实经过。

4.验伤通知书、上海林几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鉴定人员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严某某的伤势情况。

5.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支付宝转账记录、收据、谅解书等书证,证实被告人梅某甲等人的身份情况、到案经过及赔偿谅解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甲、吕某某、梅某乙、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甲、吕某某、梅某乙、于某某共同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甲、吕某某、梅某乙、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梅某甲、吕某某、梅某乙、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梅某甲拘役五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五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梅某乙拘役五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拘役五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婷

                                       检察官:武晶

                                 检察官助理:丁沁怡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梅某甲、吕某某、梅某乙、于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各暂住地,联系电话分别为:1821772****、1872187****、1731657****、1585219****。

2.侦查卷宗二册,补充证据材料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