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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甲、张某甲诈骗案)_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安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梅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196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安陆市,户籍所在地安陆市**乡**村**组,现住安陆市**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6月13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18日由安陆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51971********,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安陆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孝感市孝南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陆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安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甲、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梅某甲、张某甲参与巨龙国际项目的A计划和B计划、中华民族爱心基金会(以下简称128计划)、中国人际网项目,被告人梅某甲参与三民城项目,通过组织人员考察、召开会议、建立微信群并在微信群里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宣传称上述项目缴纳少量费用即可获得房子、车子、几百万至上千万元的巨额回报,进而实施诈骗。本案现已查明的被害人数为28人,被告人梅某甲收取的涉案金额为423564元,其中收取巨龙国际项目会员费297200元,收取128计划会员费24704元,收取中国人际网项目会员费85800元,收取三民城项目会员费15860元。被告人张某甲收取的涉案金额为277800元,其中收取的被告人梅某甲转交的巨龙国际项目会员费260600元,丁某某微信转账巨龙国际项目A计划会员费3****,李某某微信转账巨龙国际项目A计划会员费3****,谢某某微信转账巨龙国际项目B计划会员费10****。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梅某甲、张某甲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信任,周某某以现金方式交给梅某甲3600元报了1单巨龙国际项目A计划;以现金方式交给梅某甲384元报了3单128计划。

2、被告人梅某甲、张某甲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梅某乙信任,梅某乙以微信转账方式给梅某甲转账3600元报了1单巨龙国际项****;以现金方式交给梅某甲20000元报了2单巨龙国际项目B计划;以微信转账方式给梅某甲的妻子姚某转账3840元报了30单1****。

3、被告人梅某甲、张某甲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某某甲信任,某某甲以现金方式交给梅某甲30800元报了3单巨龙国际项目A计划和2单巨龙国际项目B计划;以现金方式交给梅某甲1115元报了1单三民城项目;以现金方式交给梅某甲2048元报了16单128计划;以现金方式交给梅某甲7800元报了2单中国人际网项目。

4、被告人梅某甲、张某甲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祁某某信任,祁某某以现金方式交给梅某甲13600元报了巨龙国际项目A、B计划各1单;以现金方式交给梅某甲7800元报了2单中国人际网项目;以现金方式交给梅某甲1792元报了14单128计划;以现金方式交给梅某甲1150元报了1单三民城项目。

5、被告人梅某甲、张某甲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信任,陈某某以现金方式交给梅某甲41600元报了6单巨龙国际项目A计划和两单B计划;以现金方式交给梅某甲15600元报了4单中国人际网项目;以现金方式交给梅某甲5120元报了40单128计划;以现金方式交给梅某甲1150元报了1单三民城项目。

6、被告人梅某甲、张某甲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何某某信任,何某某以现金方式交给梅某甲7200元报了2单巨龙国际项目A计划;以现金方式交给梅某甲256元报了2单128计划;以现金方式交给梅某甲3900元报了1单中国人际网项目;以现金方式交给梅某甲1150元报了1单三民城项目。

7、被告人梅某甲、张某甲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丁某某信任,丁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给张某甲转账3600元报了1单巨龙国际项****;以现金方式交给梅某甲3900元报了1单中国人际网项目;以微信转账方式给梅某甲的妻子姚某转账384元报了3单1****;以现金方式交给梅某甲1150元报了1单三民城项目。

8、被告人梅某甲、张某甲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万某甲信任,万某甲以现金方式交给梅某甲17200元报了2单巨龙国际项目A计划和1单B计划;以现金方式交给梅某甲1100元报了1单三民城项目;以现金方式交给梅某甲640元报了5单128项目。

9、被告人梅某甲、张某甲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信任,王某甲以微信转账的方式给梅某甲的妻子姚某转账7200元报了2单巨龙国际项****;以银行卡转账的方式给梅某甲转账7800元报了2单中国人际网项目;以现金方式交给梅某甲1280元报了10单128计划;以微信转账的方式给梅某甲转账1150元报了1单三****。

10、被告人梅某甲、张某甲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郭某某信任,郭某某通过某某甲以现金方式交给梅某甲3600元报了1单巨龙国际项目A计划。

11、被告人梅某甲、张某甲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沈某某信任,沈某某以现金方式交给梅某甲13600元报了巨龙国际项目A、B计划各1单;以现金方式交给梅某甲128元报了1单128计划。

12、被告人梅某甲、张某甲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蔡某某信任,蔡某某以现金方式交给梅某甲的妻子姚某某7000元报了两单巨龙国际项目A计划;以现金方式交给梅某甲11700元报了3单中国人际网项目;以现金方式交给梅某甲896元报了7单128计划。

13、被告人梅某甲、张某甲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熊某某信任,熊某某以现金方式交给梅某甲25200元报了7单巨龙国际项目A计划。

14、被告人梅某甲、张某甲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万某乙信任,万某乙通过万某甲以现金方式交给梅某甲13600元报了巨龙国际项目A、B计划各1单。

15、被告人梅某甲、张某甲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辛某某信任,辛某某通过某某甲以现金方式交给梅某甲3600元报了1单巨龙国际项目A计划。

16、被告人梅某甲、张某甲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程某某信任,程某某通过万某甲以现金方式交给梅某甲10000元报了1单巨龙国际项目B计划。

17、被告人梅某甲、张某甲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信任,张某乙通过万某甲以现金方式交给梅某甲23600元报了1单巨龙国际项目A计划和两单B计划。

18、被告人梅某甲、张某甲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殷某某信任,殷某某以现金方式交给梅某甲256元报了2单128计划;以现金方式交给梅某甲3900元报了1单中国人际网项目。

19、被告人梅某甲、张某甲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信任,李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给张某甲转账3600元报1单巨龙国际项****;以微信转账方式给傅某某转账128元报了1单1****;以微信转账方式给高某平转账1100元报了1单三****。

20、被告人梅某甲、张某甲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马某甲信任,马某甲以现金方式交给梅某甲的妻子姚某某7800元报了2单中国人际网项目;以现金方式交给梅某甲3600元报了1单巨龙国际项目A计划。

21、被告人梅某甲、张某甲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田某某信任,田某某以银行卡转账方式给梅某甲转账16200元报了2单巨龙国际项目A计划和1单B计划。

22、被告人梅某甲、张某甲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岳某某信任,岳某某以现金方式交给梅某甲3600元报了1单巨龙国际项目A计划;以现金方式交给梅某甲128元报了1单128计划;以现金方式交给梅某甲7800元报了2单中国人际网项目;以现金方式交给梅某甲1100元报了1单三民城项目。

23、被告人梅某甲、张某甲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黄某甲信任,黄某甲以现金方式交给梅某甲3600元报了1单巨龙国际项目A计划;以现金方式交给梅某甲3968元报了31单128项目;以现金方式交给梅某甲3900元报了1单中国人际网项目。

24、被告人梅某甲、张某甲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谢某某信任,谢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给张某甲指定的万某春的微信转账18000元报了5单巨龙国际项****;以微信转账方式给张某甲转账10000元报了1单巨龙国际项****;以微信转账方式给姚某转账1280元报了10单1****;以现金方式交给梅某甲3345元报了3单三民城项目。

25、被告人梅某甲、张某甲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黄某乙信任,黄某乙以现金方式交给梅某甲7200元报了2单巨龙国际项目A计划;以现金方式交给梅某甲768元报了6单128计划。

26、张某甲、梅某甲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某某乙信任,某某乙以微信转账方式给梅某甲转账7200元报了2单巨龙国际项****;以微信转账方式给梅某甲和妻子姚某转账256元报了2单1****;以银行卡转账方式给黄某华转账11700元报了3单中国人际网项目。

27、被告人梅某甲、张某甲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某某丙信任,某某丙以银行卡转账方式给梅某甲转账3600元报了1单巨龙国际项****;以现金方式交给梅某甲7200元报了2单巨龙国际项目A计划;以微信转账方式给梅某甲的妻子姚某转账1280元报了10单1****;以现金方式交给梅某甲3900元报了1单中国人际网项目;以现金方式交给梅某甲1150元报了1单三民城项目。

28、被告人梅某甲、张某甲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信任,王某乙以现金方式交给梅某甲2300元报了2单三民城项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银行卡、工作证等物证;2.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3.湖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4.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受害人名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5.证人姚某某、马某乙的证言;6.被害人郭某某、沈某某、万某乙、蔡某某、熊某某、辛某某、程某某、张某乙、岳某某、黄某甲、谢某某、黄某乙、某某乙、某某丙、王某乙、梅某乙、某某甲、祁某某、陈某某、何某某、丁某某、万某甲、王某甲、殷某某、李某某、马某丙、周某某、田某某的陈述;7.同案人朱某荣的供述;8.恢复提取的手机数据、微信转账记录、朱某荣案卷宗等电子数据;9.被告人梅某甲、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甲、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甲、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伟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梅某甲、张某甲现羁押于安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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