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二部刑诉〔2020〕Z189号
被告人梅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61976********,广东省汕头市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汕头市**区**街道**号,系汕头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2020年7月2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61985********,广东省汕头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汕头市**区**街道**号,系汕头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2020年7月2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甲、李某甲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23时许,汕头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根据线索在汕头市潮阳区**镇**幼儿园附近犯罪嫌疑人黄某甲(已死亡)的住处查获正在吸毒的犯罪嫌疑人黄某甲和吸毒人员林某甲波等7人,经对该7人的尿液进行甲基安非他明、吗啡(胶体金法)试剂检测,结果均呈阳性。经询问犯罪嫌疑人黄某甲,其对容留林某甲波等6名吸毒人员在其上述住处吸毒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月28日,汕头市公安局**分局对犯罪嫌疑人黄某甲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并送往汕头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该戒毒所因犯罪嫌疑人黄某甲患鼻咽癌病史等情况而拒收。同日,因该案发案地是汕头市潮阳区,不属于**区公安分局的管辖范围,经请示汕头市公安局同意,将犯罪嫌疑人黄某甲容留他人吸毒一案指定由**公安分局管辖,当天**公安分局对犯罪嫌疑人黄某甲容留他人吸毒一案进行立案侦查,**派出所负责人林某乙将该案指定由副所长吴某甲主办。同月29日,**公安分局对犯罪嫌疑人黄某甲刑事拘留,并送往汕头市看守所羁押,因犯罪嫌疑人黄某甲反映患鼻咽癌病史,汕头市看守所要求应将犯罪嫌疑人黄某甲带到医院进行胸部CT增强和头部CT检查。同日,**派出所民警将犯罪嫌疑人黄某甲带到汕头市中心医院检查,并与医院预约于同年5月2日作胸部CT检查。同年5月2日,民警带犯罪嫌疑人黄某甲到中心医院作胸部CT检查,检查后,将犯罪嫌疑人黄某甲带回**派出所办案区等待检查结果。
同年5月3日,**派出所的值班领导系吴某甲,值班**为被告人梅某甲、李某甲,当天由吴某甲交代被告人梅某甲、李某甲负责看管犯罪嫌疑人黄某甲。当天中午13时左右,被告人梅某甲因肚子不舒服要去上厕所,跟被告人李某甲说要离开一会,让被告人李某甲看管犯罪嫌疑人黄某甲。此时,被告人李某甲因接到其妻子的电话,便走到隔壁信息采集室接听电话,造成犯罪嫌疑人黄某甲无人看管。通过查看提取的监控视频资料,发现2020年5月3日12时56分,被告人梅某甲、李某甲两人擅自离岗,同日13时14分犯罪嫌疑人黄某甲用外衣扎在审讯室其座椅靠背上,坐在座椅上自缢,后又转到座椅背面自缢。同日13时38分,被告人梅某甲回到岗位发现犯罪嫌疑人黄某甲已无动弹,遂进行人工施救,后经送**区**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梅某甲、李某甲两人对犯罪嫌疑人黄某甲脱管时间长约42分钟,严重失职渎职,造成犯罪嫌疑人黄某甲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自缢身亡的严重后果。
同年5月4日,**派出所与死者黄某甲的家属签订《协议书》,**派出所一次性慈善救助死者黄某甲家属人民币55万元,死者黄某甲家属表示今后不再就黄某甲自缢一事提出其他任何要求。
经广东德方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黄某甲符合软质类物体(如衣物等)缢吊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经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黄某甲的血液中未检出常见毒(药)物成分。
另查明:2020年5月3日派出所值班领导为副所长吴某甲,值班主班民警谢某甲,副班民警黄某乙、郭某甲,负责看守犯罪嫌疑人黄某甲的是**梅某甲、李某甲。按所值班制度规定:值班领导负责对当天所里的接处警、值班巡逻、看管在所办案区犯罪嫌疑人等各项工作领导、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巡逻或看管在所办案区的嫌疑人。被告人梅某甲、李某甲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副所长吴某甲作为值班领导负责指挥、监督**开展警务辅助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户籍及前科材料,梅某甲、李某甲的基本情况,**梅某甲、李某甲近阶段工作表现,**派出所情况说明,劳动合同、汕头市公安局雇用人员(李某甲)审批表、关于补招录流动人口出租屋协管员(李某甲)的请示,黄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侦办情况说明,协议书、委托书、收条,黄某甲户口本复印件,汕头市公安局**分局“黄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刑事侦查卷;
2.证人林某乙、吴某甲、谢某甲、黄某乙、赵某甲、邱某甲、郭某甲、陈某甲、柳某甲、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梅某甲、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法医学尸表检验报告书、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相关照片的辨认等;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2张、讯问视频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两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甲、李某甲身为值班**,在看管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擅自离岗,造成犯罪嫌疑人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自缢身亡的严重后果,系事故直接负责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甲、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东
检察官助理:王斯琪
2020年1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梅某甲、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4册,光盘6张,散页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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