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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甲、梅某乙、焦某甲非法侵入住宅罪)(公开版)_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梅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民权县***乡**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梅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民权县***乡**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焦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民权县***乡**村委**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甲、梅某乙、焦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梅某甲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口角。2020年6月6日23时许,被告人梅某甲、梅某乙、焦某甲将刘某某家的大门跺开进入其家中,在刘某某卧室内被告人梅某乙、焦某甲按住刘某某的胳膊、腿,梅某甲使用自制竹蝇拍抽打刘某某,梅某乙、焦某甲同时对刘某某实施殴打,致使刘某某受伤。后梅某甲又将刘某某的手机摔坏。经鉴定,刘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经认定,刘某某损坏的手机价值483元。现双方民事部分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单、前科查询证明、破案报告、现场照片、价格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公证书;2.证人徐某某、王某某、陈某某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4.被告人梅某甲、梅某乙、焦某甲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通话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甲、梅某乙、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甲、梅某乙、焦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甲、梅某乙、焦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进红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48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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