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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甲、梅某乙盗窃案)_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19〕637号

被告人梅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郑州市**县**镇**村**号,农民。2015年10月21日因赌博被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1月12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中牟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梅某乙,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70********,汉族,初中文化,住郑州市**县**镇**村**号,农民。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1月2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中牟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甲、梅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梅某乙、梅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4日至10月7日期间,被告人梅某甲、梅某乙伙同梅某丙(尚未归案)、梅某丁(尚未归案)、刘某某(尚未归案)五人经密谋后将位于中牟县刘集镇朱三庄村东北角处政府已征收过的土地1300余方沙土盗卖,共得赃款8万余元。经检测:梅某甲、梅某乙所盗走的沙土为中砂。经测量:被盗土方量为1397.4立方米。经鉴定:被盗的砂每立方米26元,即被盗砂土总价为人民币36332.4元。案发后两名被告人均退赃且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被告人梅某甲、梅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梅某甲、梅某乙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魏某某、李某某、梅某某、朱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梅某某、梅某戊、梅某己证言;3.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4.鉴定意见;5.书证若干。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有效,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梅某甲、梅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甲、梅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梅某乙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梅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梅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依法可适用缓刑;对被告人梅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依法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金玲

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梅某甲、梅某乙现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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