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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甲盗窃案)_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桐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梅某甲,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贵州省桐梓县**镇**村**街**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梅某甲通过自家楼顶翻入其邻居被害人梅某乙家中,在被害人家中卧室盗走现金人民币4550元。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梅某甲准备去投案的过程中,在桐梓县海校街道北门附近的路边被公安民警抓获。2020年6月18日,被害人对梅某甲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梅某丙的证言,被害人梅某乙的陈述,被告人梅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梅某甲在去投案的途中被捕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还具有退赃、被害人谅解等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梅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传龙

                                               检察官助理黄芳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梅某甲现羁押于桐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现场指认笔录、照片1份;

4.证人询问笔录1份;

5.情况说明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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